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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刷!刷!我对你的信任,居然是你刷出来的

广西高院 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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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动手指,在家躺着赚钱


是心动的感觉!!!

网络刷单

工作时间自由

工作地点不限


一单10—50元

日赚百元

月入过万


真实的情况是

……

情况1part>>

发发广告就赚钱?没那么简单

套路三部曲

发广告


加好友


领报酬


具体是:通过电脑软件向不特定的淘宝用户发送内含网络上家用于实施诈骗的QQ号的“刷单获取佣金”或代理彩票获取佣金的广告,每有一人添加广告内的QQ号为好友,就可从网络上家处得到20元至80元不等的报酬。


2019年2月底至7月间,被告人莫某、罗某、马某通过上述方法从网络上家处非法获利人民币1332590元。

经查实,有三名被害人收到三被告人发送的刷单广告后添加了其中的QQ号为好友,后被对方以刷单为由骗取人民币共计189422元。

结果

法院远程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

2020年4月13日,广西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莫某、罗某、马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情况2part>>

“刷单”返利?属不法给付

文某经人介绍加入一QQ群,应管理员指示在某著名电商平台的某店铺上下单购买手机、支付款项,但并无真实手机交易、物流信息,待文某在网上点击确认收货后,由相关人员退回购机款并支付一定奖励报酬。

然而

文某按照指示步骤操作后,商家却迟迟没有将文某的“刷单”金额和佣金返还给文某。文某经多次催收无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店铺及电商平台,要求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


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文某从事的上述商业活动并非为生活所需购买商品,实质属于“刷单”行为。同时,该店铺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知刷单行为的违法性,仍违法经营,该店铺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某及店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双方订立的合同无效,且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文某主张返还的货款及利息属于不法给付,判决驳回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因网络平台主观没有过错,法院认定其在本案中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提醒

“刷单”本就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行为,它危害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更成为了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手段。

被刷单诈骗的当事人即是诈骗犯罪的受害者同时也是违法者,“刷单”轻则危害诚信经营、公平交易,被骗损失钱财;重则触犯刑律、身陷囹圄!百害而无一利!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人民法院报  雁山区法院 编辑:阚媛校对:张严方审核:费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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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gxgyw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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